纳税人除了可以给自己的RRSP供款外,还可以给配偶RRSP供款。向配偶RRSP供款,称之为配偶的RRSP(SPOUSAL RRSP)。
究竟应该向自己的RRSP账户供款还是应该向配偶RRSP供款?怎样供款才合理呢?两者在税务上有什么差异?下面以具体实例对比说明。
1、夫妻之间RRSP供款额度可自由选择或搭配。 例如,王先生在2010年共有RRSP供款额度$10,000,他可以把这$10,000放到自己的RRSP中,也可以选择全部放到妻子的RRSP中,或者一部分放到自己的RRSP,另外一部分放到妻子的RRSP中,只要不超过$10,000的供款限额即可。 如果他的妻子在2010年也有$5,000的额度。同理,她也可以选择给自己的RRSP供款,也可以选择向先生的spousal RRSP账户全部或部分供款,只要不超过她的$5,000供款限额即可。
2、遵循”谁供款,谁抵税”的原则。 不论如何供款,均遵循”谁供款,谁抵税”的原则,即可抵税的额度是由供款人来确定的,而与资金在谁的账户中无关。供款到配偶RRSP中,只是占用供款人(CONTRIBUTOR)自己的供款额度,而不占用配偶自己的RRSP供款额度。 在以上的例子中,王先生不论将$10,000的RRSP供款额度放入谁的账户中(本人或妻子),均抵减王先生本人的收入,而非抵减妻子的收入。
3、牢记”三年归属”原则。 供款到配偶的RRSP中,存在资产和税务归属(ATTRIBUTION)问题。如果在供款当年以及未来的二年内,配偶把该供款取出来,则该取出来的款项必须算作供款人那一年的收入,并与供款人当年的其他收入合并纳税。这在税务上称之为ATTRIBUTION BACK TO CONTRIBUTOR,目的是为了避免纳税人利用配偶RRSP在短期内进行避税处理。 三年以后,该税务归属原则就不再生效。即三年之后,供款到配偶RRSP后的供款额度才真正成为配偶的财产,而不是供款人的财产,取出的款项则由配偶来纳税。
提醒,如果配偶在供款后的2年(注意,是calendar year)之内提取,提取的金额算作供款人的当年收入。
举例说明:在2007年,王先生供款$5,000到其太太的RRSP账户中(即王太太的spousal RRSP)中。如果王太太在2007、2008及2009年中的任何一年内从她的spousal RRSP中取出$5,000,这$5,000就必须归属于王先生,加到王先生当年的收入中纳税。如果王太太在2010年之后才把该$5,000取出,这$5,000不用归属到王先生身上,而是计入到她本人的收入中纳税。 另外,如果双方因为关系破裂分居或离婚,该归属原则也不再有效。即从配偶RRSP取出的款项不再由供款人纳税。
4、为什么要开设SPOUSAL RRSP? 对供款人来说,不论是向配偶RRSP供款,还是向自己的RRSP供款,可抵税的额度是一样的。向配偶RRSP供款,并没有比向自己的RRSP供款,在税收上有立竿见影的效应。那么,为什么一般家庭均建议开设配偶RRSP?什么家庭应该考虑开设配偶RRSP?
一是配偶双方的收入存在较大差别。通过配偶RRSP,可以使部分收入提前可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那一方,避免收入全部集中在高收入的那一方,使夫妻双方收入比较均衡,从而达到省税的目的(INCOME SPLITTING)。例如,一个家庭主要由一个人赚钱,另外一个人负责照顾家庭。夫妻之间一方收入相对较高,另一方收入很低或没有收入。在这种情况下,开设配偶RRSP,可提前转移收入,均衡资产。开设Spousal RRSP就很有必要了。
二是有买房想法的家庭,且属于第一次买房。如果只有一方有RRSP 供款空间,另一方没有或只有少量RRSP供款空间。由于第一次买房,可以免税从中取出$25000,通过spousal RRSP 就增大了可免税取出的空间,得到两个$25000取款额度。
三是夫妻之间年龄差距较大。因为在71岁的那一年年末,RRSP账户必须关闭。一方面,如果一方年龄较大,距离71岁时间较短,向年轻一方的spousal RRSP供款,资金在spousal RRSP中延税增长的时间相对较长;另外,如果一方在71岁以上,仍有未使用的RRSP额度或仍有赚取的收入(ERNED INCOME)而会产生的新的RRSP额度,他/她就不能再给自己的RRSP供款,但可以给配偶的RRSP供款,其条件是配偶的年龄必须在71岁或以下。
配偶RRSP使用得当,将是一个很好的税收规划手段。是否适合每个家庭,要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或使用。 |